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的總體部署,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定性階段,必須緊緊圍繞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深化社會體制改革,推進社會領域制度創新,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加快推進社會保障領域的制度改革和創新,應准確把握新形勢新要求,明確改革的基本原則和主要任務。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歷史進程
社會保障制度是現代國家一項重要的社會經濟制度,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等內容,其中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改革開放以來,隨著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深刻轉變,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實現了由政府和企業保障向社會保障、由職工保障向城鄉全體居民保障的重大變革。
從黨的十二大到黨的十四大,作為經濟體制和企業經營管理體制改革的配套措施,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進入對計劃經濟時期勞動保險制度進行改革探索時期。這一時期,為配合國營企業轉變經營機制和實行勞動合同制,落實企業在勞動、人事、分配方面的自主權,社會保障改革試點主要是立足於通過退休、待業等費用的社會統籌來解決企業負擔畸輕畸重問題。1984年開始在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實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試點。1991年國務院發布《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提出逐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改變養老保險完全由國家、企業包下來的辦法,實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部分積累,並明確規定先由市、縣級統籌,再逐步過渡到省級統 |